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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细则
2016-09-01 10:31  

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细则

青组字〔2016〕1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16〕32号),现就组织实施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以下简称“青海千人计划”),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引进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投身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事业;

3.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直接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柔性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每年在青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完成相当的工作任务;

5.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拔尖人才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6.一年内引进的省(国)外人才。

(二)具体条件

1.引进杰出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重大创新成果,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引领理论创新、技术进步或产业发展;

(2)掌握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且具备成果转化能力,来青创办或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够引领重点领域产业发展;

(3)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和高端智库担任高级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职业经历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4)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显著引领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下列对象,可优先入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人;

(3)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第一、二层次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要获奖人;

(4)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外重要研究机构的首席科学家或主要学术负责人;

(5)上市公司创始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高管或项目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2.引进领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行业前沿领域拥有业内认可的重要创新成果,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拥有重要技术成果,来青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带动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3)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和高端智库担任中层技术领导职务的职业经历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4)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重要带动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下列对象,可优先入选: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第三层次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卫计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等国家级荣誉称号和奖励获得者;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国理论工作重点平台、重点智库以及国外重要研究机构的重要学术负责人;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始人、重要高管或项目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3.引进拔尖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同龄人相比,具有优秀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来青开展自主创业,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够促进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3)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和高端智库担任技术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优秀拔尖人才;

(4)专业为我省急需紧缺的国内外高校优秀博士毕业生,以及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在站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认定可破格入选;

(5)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优秀拔尖人才。

省部级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优先入选。

4.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应具有重要的创新成果、成功的创业经历或突出的企业管理业绩,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管理等领域发挥明显推动作用。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1名成员达到“青海千人计划”领军人才层次,或者团队整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2)上市公司或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始团队或高管团队;

(3)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创业团队;

(4)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创新创业团队。

第二条 培养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扎根青海干事奉献;

3.在本领域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得到同行认可;

4.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拔尖人才培养人选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6.在青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且人事关系在青海。

(二)具体条件

1.杰出人才培养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突出的创新成果,是我省相关学科领域的带头人,经过支持能够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力;

(2)具备突出的创业或企业管理业绩,是我省相关产业领域的带头人,经过支持能够对本行业发展发挥更大引领作用;

(3)经过支持,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引领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下列对象,经申请可优先入选:

(1)国家“万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重大奖励项目主要获奖者;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

2.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优秀的创新成果,是我省相关学科领域的中坚力量,在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经过支持能够成长为我省相关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2)具备优秀的创业或企业管理业绩,是我省相关产业领域的中坚力量,经过支持能够对本行业发展发挥带动作用;

(3)经过支持,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带动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下列对象,经申请可优先入选:

(1)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获奖者;

(3)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或重大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

3.拔尖人才培养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在我省同龄人中处于领先位置,经过支持能够在本领域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优秀青年人才;

(2)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营管理骨干,经过支持能够在本领域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优秀青年人才;

(3)在青开展自主创业,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够促进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4)经过支持,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4.创新创业培养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各类企事业单位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科研工作站,省级科技孵化器或省级各类人才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等创新创业载体;

(2)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或经营管理基础和业绩,经过支持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明显推动作用;

(3)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有1名成员达到“青海千人计划”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层次;

(4)获得省部级以上创新成果奖励,或者正在承担不少于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或重要创业项目。

第三条 藏区人才、基层一线人才、乡土人才、少数民族人才、女性人才申报“青海千人计划”拔尖人才培养人选的,可以根据地区(单位)实际需求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章 申报认定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由省人才办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

第五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的推荐申报程序如下。

(一)发布需求。各用人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高端人才需求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初审,经省人才办核定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发布《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需求目录》。

(二)确定对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对象。

(三)个人申请。拟申报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向用人单位提交。

(四)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照“青海千人计划”培养、引进人才(团队)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团队)并向省直主管部门、市州委组织部统一报送本单位推荐人选(团队)申报材料。

(五)部门初审。省直主管部门、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对申报材进行初审。其中,省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和各类智库的申报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核省属科研院所的申报材料;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省属高校的申报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省管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核省级卫生计生单位的申报材料;各工业园区、示范园、科技园负责审核园区入驻企业的申报材料;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当地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市州委组织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推荐人选(团队)申报书、附件等材料。

第六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的评审认定程序如下。

(一)材料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人(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依据人选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后提交“青海千人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二)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报人选(团队)的创新创业或企业管理能力、实绩和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社会公示。对通过评委会评审的人选(团队),由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的,由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调查处理。

(四)人选确定。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才办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培养人才项目时,要制定高端人才(团队)培养计划书,明确培养方式、目标等内容;申报引进人才项目时,要和引进人才(团队)签订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协议书应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方式、考核方式、一次性特殊支持资金建议额度等内容。

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引进的省(国)外人才在青工作满五年可申报培养人才。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九条 特殊支持。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青海千人计划”培养人选、引进人才(团队)颁发“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证书”。对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左右、100万元左右和40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其中,柔性引进的高端创新人才,参照在青工作时间和业绩贡献,享受相应比例的特殊支持。对培养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人选,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左右、60万元左右和20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除核心成员按照入选层次享受相应特殊支持外,省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团队建设经费支持。培养的创新创业团队,除核心成员按照对应入选层次享受相应特殊支持外,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团队建设经费支持。

引进人才特殊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保障生活条件。培养人选特殊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术交流、成果发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以及生活补贴等方面,其中,生活补贴不超过特殊支持经费的30%。培养、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十条 科研资助。培养、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申报我省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关键技术方面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培养、引进的拔尖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按照科技计划指南申报科技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创新创业团队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具备实验室申报条件,符合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实验室布局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并在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中的科研仪器时,根据管理办法给予补贴。培养、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直接纳入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管理序列,并优先向科技部推荐国家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十一条 薪酬待遇。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来青前的收入水平和在青工作绩效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也可以课题、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二条 落户。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14号)规定,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凡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住房。各市州各用人单位可通过建立人才公寓等途径为引进人才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采取为其租赁同等面积住房等合适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直接引进人才愿意在青购买住房的,各市州、省直用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第十四条 财政税收。引进培养人才在青取得省级财政的特殊支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予以补贴。在青工作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支持人才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免取号”、税法咨询辅导等涉税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 医疗服务。各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培养、引进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两院院士可享受与副省级干部同等的医疗待遇。为杰出人才配备相对稳定的保健医生,提供疾病诊疗预防等咨询服务。为领军和拔尖人才优先安排体检,并根据人才健康情况提供特需体检和就医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

第十七条 配偶就业。对引进人才的配偶一同来青并愿意在青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其工作;暂时未能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子女生育。引进人才在青落户的,夫妻双方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计生部门申请生育指标。夫妻双方在享受法定产假之外,增加享受30天产假。

第十九条 子女教育。直接引进人才本人及子女户籍迁入我省的,在青在职期间,其子女(往届高中毕业生除外)当年可在我省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参加高考。由引进人才持引进人才证书、户口簿、子女就读高中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参加高考报名。

第二十条 创办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在青创办企业,可凭有效证件进行注册登记。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增值税抵扣、就业培训、企业品牌培育、产业对接、工艺技术改造、发展电子商务、设立研发中心等方面的补助资金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引进、培养人才可申报我省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但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青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培养人才具有博士学位但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青海千人计划”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每半年开展一次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扶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给予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信贷支持,加大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信贷的投放力度,纳入贷款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给予信贷风险补偿保障。加大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实施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公司上市培育力度。建立金融顾问制度,选聘金融机构业务骨干担任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金融顾问,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员编制。引进人才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和市州应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人才证书向省机构编制部门专项申请临时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占用临时事业编制的引进人才离开现岗位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核销临时事业编制。

第二十四条 激励奖励。用人单位和市州按聘期对培养、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应予以奖励;取得重要创新成果的,用人单位应参照其创造的知识产权价值给予适当奖励;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在该成果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引进、培养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其将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交流和深造。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优先支持引进培养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支持培养人才出国研修,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深造。

第二十七条 政治待遇。对列入“青海千人计划”的优秀引进、培养人才,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具备领导干部相应素质和资格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作为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特殊支持经费使用管理。

(一)经费拨付程序。特殊支持经费由省人才办根据当年引进、培养人才(团队)认定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和当年实际需求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将引进、培养人才(团队)所需经费发放给个人或开展相关工作。

(二)严格预算管理。特殊支持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报经省人才办、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实施。两年及两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一律收回省财政。因故终止的项目资金,用人单位必须对已支付的资金出具经费决算并报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剩余资金及时缴回省财政厅。

(三)强化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评价奖惩机制,项目实施结束后,用人单位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分别报项目申报部门和省人才办。省人才办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重点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实行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培养、引进人才(团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综合管理。

第三十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在培养、服务期限未满而中途调离本省或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服务协议)者,相应减扣特殊支持、科研资助、购房补助等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培养、引进人才资格和待遇,并责成用人单位追回已享受的相应支持经费。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养、引进人才资格;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五)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其他应予以取消培养、引进人才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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