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同推进,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新动力,为我省到2020年初步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主要指标:到2020年,企业科技成果占全省科技成果的40%以上,应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应用达到50%以上,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初步形成;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50家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2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科技服务机构达到1000家以上,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1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1.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建立由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简化科技成果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扩大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已验收科技项目、授权发明专利和各类工程工法等成果,符合条件的均可直接登记为科技成果;对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类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期限进行约定,并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期后期予以绩效评价。
2.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明确、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3.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具有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之外,在国内使用和处置的不需要审批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发展等相关工作。高校、科研院所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及时实施转化,对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前2个月告知本单位后,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
4.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决策实行尽职免责原则。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5.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责权利,授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经营、处置权,确定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激励对象仅限于对科技成果创造及转化做出直接和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严禁其他科技人员利用职务获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收益。
6.落实投资入股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省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激励制度。
7.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高校、科研院所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对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不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缴纳各项保险的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科研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按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在确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时,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作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8.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奖励。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对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9.加大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制度,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的,奖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额不超过近3年该科技成果转化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20%。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国有企业实施岗位分红的,应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三)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10.加强科技成果信息资源的利用。建成全省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知识产权、标准等的信息共享,在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战略研究等方面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资源。鼓励各类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
11.建成全省技术交易大市场。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市场作用,整合全省技术转移和创新服务资源,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建立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平台,推动与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的无缝对接,形成统一开放、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介等各方主体扁平化合作的青海省技术交易大市场。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两类技术交易,对买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
12.健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促成网上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基本条件建设,开展与技术转移相关的调研、宣传培训活动等支出。
13.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科研平台(基地)等,将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创投资金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对于纳入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范围内达到共享服务规定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在财政科技专项中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四)大力推动创新创业。
14.加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各地区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推动各类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更多企业和产业发展亟需的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15.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创业基地。瞄准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建设100个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6.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深入实施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业务培训,培育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支持科技人员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及基层兼职和流动,开展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技能人才,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人才在青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17.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其保留基本待遇到省内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在青创办企业,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待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制度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能够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的,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六)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多元化资金投入。
18.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省级科技计划要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基地、人才及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19.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供给渠道。建立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多元投入的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引导作用,扩大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规模。“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资金,五年投入5亿元,并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营机构,强化科技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天使基金、种子资金、科技担保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结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以“股权+债权”双融资模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科技担保和保险,推进专利质押融资、科技贷款担保等工作,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三、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加强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市州政府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路线图和时间表,逐级细化任务,层层分解落实。
(二)强化政策保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制定《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科研资金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承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在职称评审条件中,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重。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
(三)建立报告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