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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2017-08-31 10:30  

为大力扶持海西州新能源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地区综合竞争力,维护域内新能源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根据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青海省政府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下游产业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经信消〔2016〕26号),结合海西州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成立海西州“五重”工作新能源产业发展和电力通道建设推进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新能源产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州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

第二条在设立的海西州产业发展基金中切块5亿元资金,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品示范推广。

第三条加强资源管理,对域内新能源资源开发企业收取产业发展和生态补偿保证金,额度为新能源项目每50兆瓦1000万元;对未恢复生态环境的、未按可研建设期建成的、不执行本办法的新能源资源开发项目企业,缴纳的产业发展和生态补偿保证金不予退还,资金用于新能源项目的生态修复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研发平台建设。

第四条集约优势资源,建立海西州新能源监测中心,统一监管协调地区新能源智库、技术研发、检测检验、运营维护等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强化人才培养工作,通过域内培训单位为域内新能源产业企业提供普通员工免费培训。

第六条突出发展重点,强化新能源上下游产业对接。

将本地新能源设备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列入《海西州重点工业产品目录》,并积极争取列入省内重点产品目录。

把使用州内生产的新能源设备或技术服务(签订产品对接协议),作为建设企业申报新能源发电项目容量和办理项目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必备条件;新能源项目建设企业在设备采购和技术服务公开招标前必须向州主管部门上报《招标方案》,经备案后方可招标;本地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项目建设企业需求的允许从域外购买,但其供货商或技术服务方必须在海西州注册全额子公司,提供本地区合法票据。

对采购本地产品、使用本地设备或服务总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资金补贴50-80万元;对本地设备或服务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按每兆瓦给予5万元专项补贴,对应用首批产品的给予10万元专项补贴。

第七条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域内新能源装备制造、技术开发企业和发电企业申报国家各类专项补贴,争取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地方配套。对建成新能源类(含智库、技术研发、检测检验、运营维护)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1000万元,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2000万元。本地新能源及其相关产业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取得自有知识产权并能够较好推广应用的技术,一次性补贴资金200万元;对填补国内空白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创新技术,一次性补贴资金400万元。

第八条支持重点企业,优先配置开发资源。

对经过州政府批准引进的新能源产业企业,在建设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上报项目,积极协助其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建设计划或补贴计划,最大限度争取国家电价补贴支持。

对有效推动柴达木国家新能源发电基地和新能源外送通道建设的企业,在我州进行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的,可优先将全州未开发的新能源资源配置给企业,优先上报新能源发电项目,积极协助其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建设计划或补贴计划,兑现新能源容量指标承诺。

对探索精准扶贫模式、零碳小镇、新能源示范村建设的企业优先上报项目,积极协助其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建设计划或补贴计划,新增额度分配向其倾斜。

第九条保障要素供给,创优项目建设环境。

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新能源产业发展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实行联审联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用地、环评、安评等项目手续审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列入海西太阳能发电及风能发电项目规划中的落地项目,必须在海西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对已获得配额未按期开工的项目,报省主管部门取消企业开发权交由州政府重新配置,对进展缓慢的项目不予申报新能源容量和补贴指标。

对重点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加大信贷支持,由试验区投资或担保机构联保。

对首批(套)新能源装备进行投保,探索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能源装备保险机制。

对符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支持其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

对新能源上下游产业对接企业签约后不能按约履行的,除依约赔付赔偿金外,按有关部门管理制度执行,且三年内不享受国家、省、州新能源企业优惠政策。对套用国家、省、州补贴资金的新能源项目,取消容量配额,终止项目开发,收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在海西州域内从事新能源产品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咨询中介服务等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海西州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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