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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21 17:20  

海西州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

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精神,积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建立一批符合现代农牧业发展方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为规范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在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是以示范的方式普及先进技术,推广新成果,传播现代科技信息和先进管理办法,提高农牧民群众科技素质和技能水平,带动群众科技致富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是农牧民群众学习和掌握适用技术的重要设施和场所,是各级科协开展科普工作的基层组织和阵地,接受各级科协科普工作指导,科协应在人才、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申报建设主体  

各市(县、行委)域内的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由所在市(县、行委)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市(县、行委)科技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科技园区、产业合作社及产业规模生产业主(大户)等为申报建设主体。由州级协会(学会)组织申报的科普示范基地,州科协受理,州科协为业务主管部门,州级协会(学会)为申报建设主体。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海西州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2份。

2、由各市(县、行委)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向州科协推荐。州级协会(学会)申报的科普示范基地由州科协直接受理审核。

第六条  评审办法

1、由州科协、州科技局组建专家组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实地查看。

2、专家组根据基地实地查看与了解情况并结合有关材料,按照基地申报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3、州科协汇总专家组审查意见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名单,由州科协、州科技局联合行文批准,并为申报建设主体授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的科普示范基地,必须是由某个法人单位创办的基地,可以是政府部门、村委会举办,可以是科协、农技协等社会团体创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办,也可以是科研教育单位和涉农企业创办,在农村牧区开展农牧业科技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示范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的具体的农村牧区科普场所。

2、基地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能有效开展科普活动,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如必要的授课教室、相应的教学设备、科技图书等。

3、基地规模要求:种植类基地自有规模不少于50亩,畜类养殖基地自有规模要具备年繁育300头以上能力,禽类养殖基地要具备年繁育1000只以上的能力,水产类基地自有繁殖场规模要到达10亩以上,食用菌类基地自有规模要达到3000袋以上,技术服务类基地应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设施。

第八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工作情况要求:

1、具有为农村牧区科普工作奉献的精神,能够经常参加一些公益性科普活动,积极承担科普示范项目和各项科普工作的任务,以科普示范基地为载体,积极向周边群众传播先进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以实际行动帮助广大群众致富。

2、通过完善科普设施,建立科普活动室,配备科普图书、报刊、杂志、资料等传播农牧业科技知识。充分利用科普惠农站、栏、员建设工程,进行经常性的科普教育,开展富有成效的科普活动,提升科普工作实效。

3、坚持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牧区党员干部、科技示范户及群众的科技培训,在助农助牧增收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每年基地培训人次不少于100人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年度传授新技术、推广新品种总计不少于2项。

4、基地应具备示范辐射效应,形成一定的推广规模,能够辐射和带动周边农牧民应用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在当地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5、每年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日等重点科普活动,促进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普工作的开展,每年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活动计划和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主要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等档案资料以及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基地科普工作接受省、州、市(县、行委)科技管理部门服务与指导。

  第十条  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推荐参与中国科协、财政部开展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一全国科普示范基地的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  州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考核,不符合条件者,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州农村牧区科普示范基地的授牌: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宣传封建迷信与伪科学行为的;

3、有损害农牧民利益行为的;

4、全年没有开展过1次科普(技术培训)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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